法律人的理性情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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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2日 | ||
休谟断言,理性和情感几乎在所有道德规定和道德推论中共同发生作用。被誉为英国最伟大法官的爱德华·柯克爵士认为,理性是法律的灵魂。由此可见,法官作为理性与感性的统一体,感性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客观存在。然而,作为一名法官,在理性与感性之间,应该如何保持一颗冷静客观的心?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应该如何取舍,如何端平法律的那杆天平? 在一部名为《十二怒汉》的美国电影中,十八岁的男孩被指控犯了谋杀罪,几乎所有的陪审员都认为罪名成立。然而,一名陪审员基于理性判断,针对“微不足道”的疑点提出了不同意见,从而引发了一场耐人寻味的争辩。剧情像多米诺骨牌一般穿梭在真相和谎言之间,逐渐剥茧抽丝,得出了与最初认定完全相反的结论。故事很简单,带给法律人的反思却异常深刻。如何能够在偏见和感性充斥大脑时,还能理性地去坚持公平与正义,是我们需要深思的问题。 在我的认知里,无论是一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都应当具备良好的理性情感。 一是崇高的正义感。《费城故事》中有一句激励和鼓舞了千千万万个法律人的经典台词——“不是时常,但偶然,你是促成公平的一分子,那真是一种令人振奋的感觉。”是的,法官应当将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作为最大的职业尊荣,在言行举止间展示人格魅力,裁判文书里浸透法律良知,释法析理中彰显浩然正气。 二是鲜明的善恶观。正如培根所言,“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法官,应当是善良的使者,邪恶的克星,必须具备明辨正邪和区分善恶的能力,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昭示惩恶扬善的价值和理念。 三是理性的恻隐之心。孟子语,“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是人类最原始的道德感情,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重要特征。法官的恻隐之心是法官对于法律弱者的利益报以最大程度的理性关注,充分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并运用裁判手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法官的理性思维必须控制感性认知,否则恻隐之心就会被误用和滥用。法官为了实现司法的核心价值,需要不停地在事实与法律之间、理性与感性之间穿梭、徘徊,习惯、经历、偏见等各种因人而异的非理性因素掺杂其中,很容易导致理性“出轨”。因此,加强对法官理性因素的培养与引导、对非理性因素的约束与规制,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中院研究室 张玉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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