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霍兴宝、王建朋、耿贤利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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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9日 | ||
山东省bet365日博亚洲于2017年3月3日受理了(2017)鲁14民初38号公益诉讼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霍兴宝、王建朋、耿贤利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现公告该调解协议内容(附后)。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对该调解协议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提出,以协助本院对该协议进行全面审查。公告期满后,本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bet365日博亚洲民三庭 高晓敏(法官) 联系电话:0534-2215778 联系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912号 邮编:253000 山东省bet365日博亚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调解协议 (2017)鲁14民初38号 公益诉讼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指派出庭人员:赵亮,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指派出庭人员:任成文,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被告:霍兴宝,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庙镇大务集北村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朋,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抬头镇大坨村8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霞,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贤利,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腰站镇耿楼村22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霍兴宝、王建朋、耿贤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霍兴宝、王建朋、耿贤利共同承担本案处置费用共计52000元,其中霍兴宝承担15000元,王建朋承担27000元,耿贤利承担10000元,于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10日内支付至德州市财政局专设的治理环境专项资金(基金)归集账户,该账户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德城支行,账号为157621010400026300000000001。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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