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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31日

  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正确预见诉讼和申请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现将诉讼风险告知各方当事人。

  1、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限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后果。

  3、申请财产保全不当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不按时参加庭审活动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5、诉讼请求不当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6、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不申请鉴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妨碍民事诉讼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相应义务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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